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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事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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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受理申訴單位應於申訴日起一星期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一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2.本申訴書所載當事人相關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