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育人員專區

  • 2019
  • 08/20

疾病流程

臺中市第三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疾病處理流程
 

臺中市第三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
疾病處理辦法
壹、依據
一、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103年12月1日起)。
二、傳染病防治法(104年12月30日起)。
三、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104年107年適用)。
四、臺中市居家托育服務質量提升實施計畫。
貳、辦理目的
提昇訪視人員與督導對疾病事件的防範與能即時妥適處理及採取必要防疫措施,使其將傷害降至最低程度。
參、辦理方式
主責訪視員報告中心督導,並依中心疾病處理流程及辦法進行各項工作處理。
  • 主責訪員工作要項:與托育人員聯繫,了解患童感染狀況(法定傳染性疾病、非傳染性疾病),必要時進行實地訪查了解原因,並填寫通報單、協助家長媒合臨時托育人員。
(一)當患童感染法定傳染疾病
1.請托育人員通報家長或緊急聯絡人,詢問家長要由托育人員緊急先將患童送醫,還是由家長來接患童就醫。
2.若家長要親自接患童就醫,視情況做必要的處置並隔離患童。
3.訪員追蹤患童其家人是否有相同症狀,了解患童病因、疾病及居住環境。
4.視情況進行實地訪查,撰寫記錄處遇報告(個案記錄表),並於案發一星期時間內繳交後續、完整事件報告及改善/防制計畫至社會局並持續後續追蹤輔導。
 
5.彙整相關資料及相關協助資源。
(二) 當患童感染非法定傳染疾病
1.請托育人員通報家長或緊急聯絡人,詢問家長要由托育人員緊急先將患童送醫,還是由家長來接患童就醫。
2.若家長要親自接患童就醫,視情況做必要的處置,例如:患童是腸病毒感染,托育人員收托2位以上托兒時,托育人員應立即以電話通報中心主責訪視員,同時聯絡未感染收托兒的家長,請他將托兒接回,若家長需要將幼兒臨托,請家長來電,中心訪員會協助家長媒合適當托育人員;托育人員必須連續七天對托育處所進行消毒,除原本收托的未感染腸病毒幼兒外,一週內不得另行收托新幼兒,訪員會前往托育地進行訪視,請托育人員填寫「臺中市居家托育場域腸病毒防治訪查表」。
3. 提供托育人員相關疾病知識並評估托育人員狀況是否合適繼續托       育幼兒。
4.進行實地訪查,撰寫記錄處遇報告(個案記錄表),並於案發一星期時間內繳交後續、完整事件報告及改善/防制計畫至社會局並持續後續追蹤輔導。
5.彙整相關資料及相關協助資源。
二、中心督導工作要項:了解患童感染狀況(法定傳染性疾病、非傳染性疾病)並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家長等相關人員。
(一)當患童感染法定傳染疾病
1.接獲通報後,了解患童感染第幾類傳染疾病,立即以電話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轄區衛生局,了解原委,如有疾病致死事件立即通報相關單位並持續連繫了解。
2.隨時回報相關訊息、後續狀況聯絡並適時回報當地主管機關。
3.關懷家長(倘有身故則告知幼童身故慰問金訊息(身故兩個月內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4.協助主責訪員:
(1)持續陪同家長及托育人員及了解後續之狀況並回報至中心由聯絡人員傳達至當地主管機關。
(2)提供家長及托育人員相關法律、情緒輔導、保險等資源。
(3)加強托育人員訪視與輔導。
5.協助家長配合所轄衛生局進行患童或其家人就醫、檢體採集及消毒
  等相關防疫措施。
(二)當患童感染非法定傳染疾病
1.立即以電話通知社會局,了解原委,如有疾病致死事件立即通報
  相關單位並持續連繫了解。
2.隨時回報相關訊息、後續狀況聯絡並適時回報社會局。
3.關懷家長(倘有身故則告知幼童身故慰問金訊息(身故兩個月內至幼兒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4.協助主責訪員:
(1)持續陪同家長及托育人員及了解後續之狀況並回報至中心由聯絡人員傳達至當地主管機關。
(2)提供家長及托育人員相關法律、情緒輔導、保險等資源。
(3)加強托育人員訪視與輔導。
三、組長及中心訪員工作要項:
1.與中心留守聯絡人員保持聯繫,掌握情形並適時回報。
2.如有致死事件,協助通報相關單位、聯繫並回報。
3.收托場所如有收托其他幼兒,立即派符合收托之人員或訪員自行前往照顧,並通知家長。
4.後續追蹤其他家長媒合幼兒至托育人員收托。
5.其他臨時支援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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